一、項目編號:GXZC2025—G1—001856—JDZB
二、項目名稱:廣西縣級自然災害救援能力提升裝備建設項目——抗洪搶險裝備補充采購1
三、采購日期:2025-07-24
四、相關當事人
投訴人:廈門金海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廈門火炬高新區軟件園三期集美北大道1130號F02棟604-2
被投訴人 1 :廣西壯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地址:南寧市良慶區蕾壇路2號
被投訴人 2 :廣西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
地址:南寧市青秀區金湖路63號金源CBD現代城7層
相關供應商:無
地址:無
當事人:無
地址:無
五、基本情況
投訴人對質疑答復不滿意。
投訴事項1:招標文件關于技術參數的評分辦法設置不合理、不合法。
投訴事項2:以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潛在供應商,違反法律規定。
投訴事項3:更正后的招標文件設置仍然以投標人或制造商的人員數量和人員資質的規模條件作為評分因素,屬于對中小企業嚴重的歧視性或限制性條款,違反政府采購法規定。
投訴事項4:評審因素未與采購需求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投訴事項5:存在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
六、處理依據及結果
(一)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二)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的規定,投訴事項2、3、4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2、3、4不成立,決定駁回投訴事項2、3、4。
(二)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投訴人對采購文件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的規定,投訴事項1成立,投訴事項5部分成立。
(三)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一條“投訴人對采購文件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經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采購結果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財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處理:(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的規定,責令采購人修改采購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七、其他補充事宜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25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