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工程。2011年底前,所有煤礦完成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國有重點煤礦中的高瓦斯、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完成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礦完成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2.金屬非金屬礦山。
(1)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調整產業結構,淘汰落后生產工藝、技術和設備,加強非煤礦山企業技術和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全面實現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積極推進企業安全達標升級,到2011年底,大中型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露天礦山和三等以上尾礦庫全部達到安全標準化三級以上水平;其他金屬非金屬礦山70%以上達到安全標準化五級以上水平;到2013年底,全省所有金屬非金屬礦山達到安全標準化五級以上水平。在規定時間內未達到安全標準化最低等級的,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提請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予以關閉。到2015年標準化工作進一步鞏固提高。
(2)著力推進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制定專項整治計劃,從嚴格落實管理責任和制度、健全組織管理機構、隱患排查治理、設備設施運行與管理等方面入手,開展對地下礦山、露天礦山、尾礦庫、石油天然氣開采的專項整治。企業要嚴格落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級管理的任務、范圍和責任。對于排查出的隱患,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企業應做到:責任部門、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人等“三落實”到位;企業要加大隱患治理投入力度,按照分級分期的原則,確保排查出的隱患得到及時整改。推進非煤地下開采礦山專項整治。以防中毒窒息、防采空區塌陷、防冒頂片幫、防透水、防火災、防爆破事故和提升、運輸、供電等關鍵設備設施為重點開展專項檢查。推進露天礦山專項整治。以不分臺階(分層)開采、邊坡出現變形和滑動跡象、排土場排土工藝參數不符合設計規定、未建立排土場監測系統、排土場下游有人員聚集和重要設施的為重點進行專項整治。推進尾礦庫專項整治。以治理危庫、險庫、病庫,尾礦庫隱患排查治理,尾礦庫超量儲存、超期服役作為重點,深入開展專項整治。推進石油天然氣開采專項整治。以“三高”氣田井控、含硫油氣田硫化氫監控、管道占壓清理為重點開展專項檢查。
(3)推廣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和裝備。地下礦山:大力推廣機械化鏟裝、安全信息管理系統、地壓監測監控技術、采空區監測監控技術、機械化裝藥成套技術、帷幕注漿技術。2013年前,金屬非金屬礦山要在規定期限安裝使用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并加強日常管理和維護,確保各系統正常運行。露天礦山:繼續推廣中深孔爆破技術、非電起爆、機械鏟裝設備、機械二次破碎技術、高陡邊坡安全監測系統、生態護坡防護技術。尾礦庫:三等及以上尾礦庫全部安裝安全監測系統,推動部分位于敏感地區的四、五等尾礦庫安裝在線監測監控系統。石油天然氣開采:大力推廣含硫氣田井噴事故監測預警與決策支持系統、油氣長輸管道泄漏檢測技術、防爆人體靜電釋放器、高含硫氣田安全開發關鍵技術。
3.危險化學品。
建立完善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體系和應急救援體系,合理規劃產業安全發展布局。到2013年縣級以上政府要全部制定化工行業安全發展規劃,按照“產業集聚”與“集約用地”的原則,確定化工集中區域或化工園區,明確產業定位,開展區域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制定有效方案,合理規劃園區的產業布局,推進各級園區建設,完善水電氣風、污水處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設施。到2015年規模以上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全部進入化工園區;推動化工園區一體化建設與管理,實行化工園區區域性安全評價制度,實現化工園區的安全合理布局。建立危險化學品事故災害預警機制。實施化工生產裝置及儲存設施自動化改造,到2015年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設施全部建立有效、可靠的自動控制系統或安全儀表體系。推動中央企業和部分地方重點企業提高裝置本質安全化水平。全面開展化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2013年前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標準化達到三級以上標準。
4.煙花爆竹。
加大對煙花爆竹非法生產經營企業的打擊力度。通過產業引導、地方政府扶持,加快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整體退出。進一步提高煙花爆竹經營企業(批發)準入門檻,各市(州)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數量,不得突破規劃要求,原則上不再審批新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現有的經營(批發)企業安全標準化全都達到二級標準,力爭10%的有儲存設施的經營(批發)企業達到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水平。
5.道路交通。
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領導責任體系,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將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納入政府的年度考核體系;加大道路交通管理的科技投入,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深入開展文明交通行動計劃活動,提高交通參與者的交通文明素質;強化重點車輛管理,消除道路安全隱患,解決機動車和駕駛員管理存在的問題,切實提高源頭管理水平;改善城市交通狀況,加強新建項目交通影響評估,加強道路建設管理,加大停車場建設開發力度,提高道路交通順暢水平;建立新(改、擴)建公路和城市道路安全設施設計評審與工程竣工后安全設施驗收制度,確保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健全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體系,完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提高依法治路的水平;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資金和渠道,及時救助傷亡人員,促進社會穩定。
6.建筑。
積極開展高處墜落、施工坍塌等多發事故的專項整治。健全建筑施工企業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和失信懲戒制度。督促和檢查建筑施工三級安全教育,加強對建筑施工項目負責人、建筑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訓。督促和檢查三類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督促和檢查重點地區、重點工程各項安全措施的制定與落實。安裝起重設備監控系統。重點加強對高速公路和鐵路(地鐵)建設工程的安全監管。
7.消防。
各地要編制城鄉消防規劃,加強公共消防基礎設施、消防裝備和消防力量建設。督促人員密集場所等社會單位加強建筑消防設施建設,改善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環境,提高社會單位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提高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提高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提高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督促各地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提高消防隊伍裝備水平。建立社區火災隱患排查長效機制。
8.水上交通及其他。
強化港口、渡口現場安全管理以及船舶證照和航線管理,加強專項檢查治理,提高水上應急救援能力。加強鐵路客運站和鐵路沿線安全管理,完善鐵路行車安全綜合監控系統,建立城市地鐵安全管理體制。加強農業機械操作人員的安全規范管理和培訓,加強農機監理隊伍建設,創新監理方式,繼續開展“平安農機”活動。健全完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體系。加強壓力管道、鍋爐、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和民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監督管理。
9. 冶金機械等行業。
全面落實有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業不少于3‰、其他企業不少于2‰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300人以下的企業,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全面落實安全監管部門和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監管職責,形成各司其職、合力攻堅的工作格局。全面掌握企業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等基本情況,實施分類監管。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并向金融、保險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積極推動安全標準化班組建設,提高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和作業現場本質安全水平。繼續實施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等行業安全專項整治,重點加強冶金煤氣安全管理、交叉作業、受限空間作業、粉塵防爆、液氨制冷設備、外委外包工程等部位的安全監管。建立非高危行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機制,強化建設項目源頭安全管理。建立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工藝和裝備淘汰制度,按照國家和省政府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煉鐵、煉鋼、焦炭、鐵合金、電石、電解鋁、銅冶煉、鉛冶煉、鋅冶煉、水泥、玻璃、造紙、酒精、味精、檸檬酸、制革、印染和化纖等工業行業落后生產能力和工藝裝備。鼓勵和引導企業采用先進適用技術裝備和生產工藝,提高企業安全技術水平。冶金企業在煤氣危險區域安裝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為在煤氣區域工作的作業人員配備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并于2011年底前完成。各有關企業要安裝使用橋式起重機準確定位裝置、起重機吊鉤上下限位安全保護裝置和壓力機滑塊防墜落裝置,并于2013年底前完成。2015年,規模以上重點冶金機械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達到三級以上水平。
(二)完善法律法規體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加強安全生產法規和制度工作,修訂《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完善安全生產標準體系,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推動企業主體責任和監管責任落實。強化企業的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企業法定代表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履行安全生產職責,不斷改善企業安全生產條件,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高危行業企業探索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或經濟責任考核獎金兌現制度。推進商業保險與工傷保險有機結合,建立實行全省高危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建立社會中介組織參與企業安全管理的市場機制。建立健全事故和隱患舉報、重大危險源公示等社會監督機制。制定企業風險等級評定標準,建立企業風險等級的分級監管機制。制訂企業安全生產誠信管理制度和誠信等級評估標準,建成誠信評估體系和誠信數據庫,形成企業安全生產誠信信息采集、發布和失信懲罰的安全信用機制。制定《吉林省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綜合協調、激勵約束、聯合執法、信息共享、責任追究等工作機制。推動制度的制定、實施、評估、改進等過程實現規范化和制度化。
